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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2-29 点击:9298
 

关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消费禁止使用现金开支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大力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从去年3月份开始,为了让公务卡改革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通过财务核算一体化信息服务系统,对未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预算单位发出了预警,提醒预算单位要按改革要求,对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13项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结算,不能提取和使用现金开支。为了让预算单位理解和适应这项工作,近一年来财政部门采取的都是提醒和告知预算单位,而没有采取禁止措施。


  从近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看,大多数预算单位能够遵照改革精神,认真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但也发现有少数预算单位仍在提取和使用现金开支。为了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让改革步入新常态,经研究,从20165月份开始,将采取技术手段,禁止预算单位使用现金开支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13项公务消费(详见九财库[2012]34号文)。现将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当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使用财务核算一体化信息服务系统登记完记账凭证,执行会计审核时,如系统监测到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13项公务消费项目其中有使用现金开支的,系统将自动禁止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审核,进而无法实现会计记账。由于财务核算一体化信息服务系统与财政综合业务大平台已实现对接,如预算单位不按时完成会计核算,将无法通过财政综合业务大平台申报用款计划和使用财政资金。针对特殊情况,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开支的,预算单位可采取公务卡预借现金或现金报销的方式进行操作,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若出现系统锁死的情况,预算单位需以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附公务消费的原始凭证),报送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科,由支付局领导审批后,方能开通。


  本通知自201651日起开始执行(系统设置以记账时间为准,凡在51日以后登记入账的违规操作,系统将会锁死)。望预算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各代理银行: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九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九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财库[200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工作
  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迅速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呆卡有卡不用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细则。各部门应尽快制定本部门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要求各基层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部门各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培训宣传。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在本部门本单位形成良好的主动用卡、自觉用卡氛围。
  (三)加大改革力度。各部门所属未实行公务卡改革的预算单位要于2012年底前将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并督促基层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四)加大监督力度。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将设置公务卡结算预警规则,单位财务部门不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进行报销还款的将自动预警。财政监督等部门将定期不定期督查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强制目录,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20131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山)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在2012年年底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将预算单位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纳入强制结算目录。乡镇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统一由县级制定,各乡镇不在另行制定。
  附件: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3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4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5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6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7

维修()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08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09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0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1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2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3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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