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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一中发[2017]20号:九江一中教师师德考核方案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6-21 点击:92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科学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为其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考核方案。

第二条  师德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范围与考核机构

第三条  师德考核范围是全校教职工。

第四条  师德考核工作在校长室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办公室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及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教师代表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考核工作分组进行,共分为南湖校区高一年级组、高二年级组、高三年级组、八里湖校区组、晨光中学组和行政教辅组,各组应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部门领导任副组长,负责本组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

第六条  教师师德考核每学年末(6月)进行,主要考察教师一个学年内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以及是否有《九江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令禁止的行为,是否有违反《九江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情况等。

第七条  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评价标准》评价教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学校根据自身实际,细化本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进一步增强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教师师德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校级考评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人的等级评定,应在逐项打分的基础上根据总分确定,总分在80分以上为优秀,70-7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由考核组综合评定,比例不超过20%。

第九条  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一票否决”: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3)性侵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5)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的;

(6)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7) 在招生考试、职务(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8)其它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   师德考核结果载入教师档案,在“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教师师德考核基本程序是:教师自评总结——各工作组评分,提交参考名单——考核领导小组定级——校内公示结果。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二条  对师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同等条件下,师德考核为“优秀”的,在评优评先、职务评聘中要优先考虑。

十三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本学年及下一学年中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学校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撤消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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