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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8-31 点击:9093

为保障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关于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是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只要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均纳入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

3)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

4)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以上三类人员。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转为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

指夫妻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或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

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也可纳入奖励。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三)19331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年龄的确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如有异议,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出生日期为准。

193311日以后出生,在享受当年的12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即可在该年申请奖励。

20161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关于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201611日起,属于奖励对象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161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201512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三、关于奖励资金来源与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每年发放一次,1231日前发放到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含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卫生计生委提供的奖励人数、资金需求申请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核拨资金。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地卫生计生委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四、关于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填写《个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

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证的,由本人作出承诺后申请。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2.单位核实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格式(以下简称《公示》)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申请人所在单位于次年115日前将上年度的《     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表》电子版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4.数据报送。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次年131日前将单位报送的上年度奖励对象名册电子版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次年315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和《个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

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证的,由本人作出承诺后申请。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从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证明。

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并将《公示》在社区居委会公务栏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430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进行初核。核实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报材料。

3.乡(镇、街道)级初核上报。由乡(镇、街道)组成核实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由负责人在《申请表》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531日前将初核通过的对象名册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初核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4.县级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奖励对象情况进行确认,由其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文件形式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批复到街道,于6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申请相关资金。未通过确认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5.数据报送。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次年131日前将上年度的奖励对象名册电子版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次年315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关于奖励对象的年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每年的331日前将《     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名册》和《       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员退出名册》电子版报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由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逐级负责年审,由街道(乡、镇)于每年的331日前将《      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名册》和《      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电子版报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二)关于奖励对象的退出。

享受奖励后因下列情况发生,奖励对象应退出:

1.增加子女(包括生育、收养导致子女增加)

2.死亡;

3.发生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

(三)关于奖励金的停发和收回。

奖励对象退出的,从退出的下月停发奖励金;发现之前有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金。

(四)关于奖励对象的衔接。

1.户口迁出本县(市、区)的,由迁入的县(市、区)衔接;

2.已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取了奖励金后,如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为参股、股权退出、关闭破产企业,或原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因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了关系的,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领取了奖励金后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移交社区的,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领取了奖励金、移交了社区管理的,按其他城镇居民的操作办法,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衔接。

六、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管理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金落实到人。

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的确认,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并将汇总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奖励工作经费。

3.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

4.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信息。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性质。

6.审计部门:负责制度运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的全程监督。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2017年奖励对象个人申请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930日。1231日前发放到位。

如《奖励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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