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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普通高中评估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9-21 点击:8745

赣教基字〔200985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管理,促进全省普通高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普通高中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普通高中评估的重要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普通高中取得了快速发展。截止2008年底,全省普通高中学校总数达540所,在校生达82.2万人。各普通高中不断加强建设与管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普通高中教育资源的需求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普通高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部分学校学生规模过大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师资的数量与结构不尽合理,难以满足新课程实验的要求;少数学校应试教育思想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通高中的健康发展。

开展普通高中评估,以评估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引导普通高中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中全面实施新课程实验,提高育人水平;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地方政府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普通高中持续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组织实施

普通高中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评估的范围是全省各普通高中。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普通高中评估,接受过评估的学校原则上2年后重新纳入评估范围。


三、评估的主要内容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办学指导思想、新课程实验工作、学校管理、德育工作等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江西省普通高中评估细则(试行)》。

开展评估的过程,是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创造学校特色的过程,各普通高中要认真贯彻教育方针,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重视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学校校舍、场地、设备等硬件配置,应以满足办学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做到够用、实用、管好、用好,充分发挥效益。


四、评估的原则和步骤

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评估和平时检查相结合,重在规范管理,引导学校注重内涵发展。评估具体步骤:

(一)确定对象。每年年初,省教育厅通过抽签和指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20所普通高中为评估对象(抽签方式为省教育厅在各设区市普通高中中随机抽取12所,共抽取15所,同时根据平常掌握的情况指定5所)。

(二)学校自查。确定接受评估的普通高中,按照评估内容及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估。自查结果于每年10月底前分别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省级评估。评估采取集中评估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1月至12月,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到学校进行集中评估,同时,省教育厅将视工作情况,组织人员对各评估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最终评估结果的重要参考。

(四)结果认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建立省普通高中评估公告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当地政府及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为优秀的,省教育厅将给予通报表彰,并对学校参与省级评优评先及有关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评估为合格的,保留其原有称号;评估为基本合格的,省教育厅给予学校1年(从发布评估结果之日起)整改期限,学校制定整改方案报省教育厅,整改期内经省教育厅复查仍达不到合格的,将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评估为不合格的,省教育厅将建议当地政府调整学校领导班子,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如是省重点中学(省重点建设中学),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重点中学(省重点建设中学)称号。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附一、江西省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doc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附二、普通高中评估细则.doc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附三、普通高中评估分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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