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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一中教师师德考核方案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4-5-30 点击:1390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科学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为其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考核方案。

第二条  师德考核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组织

第三条  师德考核对象是全校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四条  师德考核工作在校长室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办公室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及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教师代表数不得少于领导小组成员总数的30%。考核工作分组进行,共分为南湖校区高一年级组、高二年级组、高三年级组、八里湖校区组、南湖校区初中部和行政组,各组应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部门领导任副组长,负责本组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

第六条 主要考察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以及是否有《九江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令禁止的行为,是否有违反《九江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的情况等。

第七条  要严格按照《九江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参考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学校根据自身实际,细化本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进一步增强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师德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校级考评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人的等级评定,应在逐项打分的基础上根据总分确定,总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由考核组综合评定,比例不超过20%。

第九条  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3.性侵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5.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的;

6.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7. 在招生考试、职务(职称)评审、教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8.其它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  师德考核结果载入教师档案,在“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教师师德考核基本程序是:教师自评总结——各工作组考核、定级,提交参考名单——考核领导小组定级——校内公示结果。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二条  对师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同等条件下,师德考核为“优秀”的,在评优评先、职务评聘中要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及年度绩效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在13年内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等方面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师德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岗位,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师德考核“不合格”者涉及到纪律处分的,按纪律处分规定和程序办理。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九江第一中学

0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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